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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工程公司----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

文章出處:網責任編輯:作者:人氣:-發表時間:2014-04-16 14:52:00【

  第一章消防工程公司----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總則

  第1.0.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防止和減少

  高層民用建筑火災的危害,特制定本規范。

  第1.0.2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,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、政策,

  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的特點,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,做到保障安全、方便使

  用、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。

  第1.0.3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高層民用建筑及與其

  相連的附屬建筑:

  一、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(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);

  二、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。

  本規范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

  米的體育館、會堂、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。

  注: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兒墻的高度。屋頂上的了望塔、

  水箱間、電梯機房、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;住宅

  建筑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.5米者,不計入層數內。

  第1.0.4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,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

  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、規范的要求。

  第二章消防工程公司---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

  第2.0.1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、火災危險性、疏散和撲救

  難度等進行分類。一般可按表2.0.1分類。

  建筑物分類表2.0.1

  注:①高級旅館系指建筑標準高、功能復雜、可燃裝修多、沒有空氣調節系

  統的旅館;

 ?、诟呒壸≌抵附ㄖ藴矢?、可燃裝修多、設有空氣調節系統或空氣調節設

  備的住宅;

 ?、壑匾霓k公樓、科研棱、圖書樓、檔案樓系指性質重要,建筑標準高,設

  備、圖書、資料貴重,火災危險性大,發生火災后損失大、影響大的辦公樓、科

  研樓、圖書樓、檔案樓。

  第2.0.2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、二兩級。其構件的燃燒性

  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.0.2的規定。

 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表2.0.2

  第2.0.3條 一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,二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

  應低于二級。

  與高層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

  建筑物的地下室,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。

  第2.0.4條 建筑物內存放圖書、資料、紡織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

  200公斤/米^2的房間,如不設自動滅火設備時,其梁、樓板和隔墻的耐火極限應

  按本規范第2.0.2條的規定提高0.50小時。

  第三章消防工程公司----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

  @@& 第一節一般規定

  第3.l.1條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,應根據城市規劃,合理確定高層民用

  建筑的位置、防火間距、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。

  高層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、乙類廠(庫)房,易燃、可燃液

  體和可燃氣體貯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。

  注:廠房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易燃、可燃液體的劃分應按規行的《建筑設

  計防火規范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第3.1.2條 燃油、燃氣的鍋爐,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,充有可燃油的

  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應設在專用的房間內。

  上述房間不宜布置在高層主體建筑內,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,應采取下

  列防火措施:

  一、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、下面或貼鄰,并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

  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小時的隔墻(包括變壓器室之間的隔墻)和2.00小時的樓

  板與其它部位隔開;如必須開門時,應設甲級防火門;

  二、鍋爐房、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底層靠外墻部位,并應在外墻上開門。外墻

  開口部位的上方均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;

  三、變壓器下面應有貯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貯油設施。多油開關室、高

  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。

  四、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固定滅火裝置。

  注:上述房間如布置在與高層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內,應符合木條第一、

  二、三款的要求。

  第3.1.3條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或地下一層,應采用耐火極

  限不低于3.00小時的隔墻和2.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,并應設直通室外

  的安全出口。

  第3.1.4條 建筑物內如附設觀眾廳、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,宜設在

  底層或二、三層;如附設托兒所、幼兒園時,應設置在建筑物的底層或二、三層

  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。

  第3.1.5條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設置人員密集的廳、室。如必須設置時,

  其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。

  第3.1.6條 高層主體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長邊或有三分之一的周邊長度

  不應布置與其相連的高度在5米、進深在4米以上的附屬建筑,且在此范圍內必須

  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。

  第3.1.7條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停車庫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

  小時的隔墻和2.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,井應設單獨的出口。

  第3.1.8條 在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時,應采用管道供氣。

  使用可燃氣體的部位宜設在靠外墻且通風良好的房間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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